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503民初15318号
原告:黄支援,男,196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鸿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圣茂路建德花园6#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954526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黄支援与被告福建省鸿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官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支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鸿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支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鸿官公司立即向黄支援支付无故克扣和拖欠的工资人民币(下同)4332.2元;2.判令鸿官公司立即向黄支援支付经济赔偿金43300元;3.判令鸿官公司赔偿黄支援社会保险待遇损失55587.34元;4.本案的诉讼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黄支援自2011年份开始就受聘***公司处从事巡线员工作。入职后,鸿官公司安排黄支援负责做泉州移动和联通南安区域的巡线员工作。刚开始鸿官公司未与黄支援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直至2012年开始,鸿官公司与黄支援签订劳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合同原件均***公司保管,未给黄支援,至今也仍未给黄支援缴纳社会保险,给黄支援造成重大损失。黄支援工资相对固定,近一年平均工资约为2165元。鸿官公司于2021年6月1日无故辞退黄支援,并且无故克扣黄支援2、3月份工资,其中2月工资仅发放1192.8元,按月工资2165元计算,无故克扣了972.2元,3月份仅发放970元,无故克扣1195元。且至今仍拖欠5月份的工资2165元,并以此为由要求黄支援签订离职申请书。黄支援认为,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虽然黄支援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因鸿官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黄支援未能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且鸿官公司在黄支援达到退休年龄后,仍与黄支援继续签订劳动合同,黄支援基于双方劳动关系享有的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因此,鸿官公司拖欠工资、无故辞退黄支援,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向黄支援支付赔偿金,黄支援已在鸿官公司处工作10年,依劳动合同法应当按每个月2165元,20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即43300元。黄支援为此向南安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但南安劳动**委员会以黄支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现黄支援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鸿官公司辩称,1.鸿官公司并没有无故克扣和拖欠黄支援工资;黄支援的报酬已经发放。鸿官公司结算报酬的依据是根据客户系统的派单完成量反馈,系统反馈多少就支付多少报酬,并无无故克扣行为,2021年5月的工资已经发放;2.鸿官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首先,黄支援已年满6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其次,鸿官公司认为即使黄支援的年龄未满60周岁,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黄支援的工作性质是兼职性的劳务关系。鸿官公司从未招聘黄支援,黄支援的工作内容及内容变动也并非通过鸿官公司直接指派或同意,黄支援没有固定的上班时间,平均一个月从事时间累计不会超过48小时。鸿官公司是通过中标承包方式获得业务,黄支援的巡检公司是一种固化模式,不会因鸿官公司的中标与否而丧失或取得巡检事务;3.鸿官公司无需支付黄支援经济赔偿金。鸿官公司认为黄支援已经满60周岁,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鸿官公司更没有过辞退开除的行为或意思表示;4.鸿官公司无需赔偿黄支援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问题,该纠纷属于行政征收**不属于民事或劳动纠纷。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时效期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支援认为其劳动权利受到侵害其最晚也应于2021年3月前提请**申请或诉讼,因此从时效上来说也不应予以支持该请求。且根据相关规定,缴费需满足累计15年这一条件才能够有退休后的待遇,黄支援到鸿官公司处巡检时已年满52周岁,离退休年龄只剩8年,是无法满足累计缴纳15年的条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黄支援在鸿官公司处工作,***公司南安区域巡线员。
鸿官公司**在黄支援60周岁前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3月11日、2016年2月14日、2017年2月1日,黄支援与鸿官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均约定期限为一年,鸿官公司安排黄支援在南安从事巡线员,劳动报酬在试用期满后,按照计时工资,每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计算奖金及各项补偿。双方均应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鸿官公司可从黄支援工资中代扣代缴。
鸿官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黄支援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工资情况如下:2020年6月2165元、2020年7月2130.4元、2020年8月2188元、2020年9月2165元、2020年10月2183.5元、2020年11月2330.8元、2020年12月2164.1元、2021年1月2202.7元、2021年2月1192.8元、2021年3月970元、2021年4月2170.7元;2021年9月28日,鸿官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黄支援2021年5月份工资1017元。
二、鸿官公司南安站站长陈煌堃与黄支援、案外人***等的对话录音主要如下:
陈煌堃:差的最后一个月,你们签离职报告。
***:离职报告不行,我们宁可这一个月工资不要,离职我们也不会签。
黄支援:不是我们自愿离职的是不是啊?
陈煌堃:公司要求我走的这些流程,他让我这么走,如果没走工资发不出来……你要这份工资,公司的流程是怎么样,我要跟你讲。现在该补给你们的会补给你的,额外补的这些我不是老板也做不了主。
***:那是国家欠的,不是额外补。包括那个五险一金别人都在交,你们都不给我们交,大厂里面都有。
陈煌堃:你最后一个月工资要的话,公司的意思是你们要签离职报告,把这些走完,工资会发。你说补贴什么的,我们实在也没有办法。
陈煌堃:……包括5月份最后做的那个月,我要是叫你们停,我一下子就停,已经让你们多拿了一个工资了,很简单就是这么说,早就4月底就通知。
***:我们也是有做的。
***:是你们不给我们做,2月20日才签合同,5月31日叫停就停,叫我们不用上班。
陈煌堃:能争取我们也争取。
黄支援:你们是无缘无故叫我们停下来的,不是我们自己要离职的,如果要我们自己离职的,我们签离职书。
陈煌堃:你们要补工资,老板那边不可能补,最后一个月工资可以给你们发,但一定要签离职,不签他也不会发。
三、鸿官公司提供的2021年2月至5月的工资申请单载明,序号(共25名)、员工编号、维护员名字(包括黄支援)、网络、岗位、入职时间(其中黄支援载明2012年4月1日)、路面长度、单价、总工资、公司领导意见、部门意见、项目部意见、维护站意见(陈煌堃已签名),其中黄支援2月总工资1192.8元、3月总工资970元、4月总工资2170.7元、5月总工资1017元。
四、黄支援从2020年3月起每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五、2021年8月27日,黄支援向南安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该**委于当日作出南劳人仲不字【2021】7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黄支援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银行流水明细、上岗证、工作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录音及译本、不予受理通知书各1份,鸿官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工资申请单、银行电子转账回单、证明、说明以及黄支援、鸿官公司在庭审中的**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关于黄支援何时进入鸿官公司处工作。鸿官公司主张黄支援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中其从2012年5月委托第三方发放第一笔工资,黄支援虽主张其从2011年进入鸿官公司处工作,但其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系从2012年起,无法提供2012年前鸿官公司发放工资的记录,故本院认定黄支援从2012年4月进入鸿官公司处工作。
关于黄支援与鸿官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黄支援于2020年3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鸿官公司处工作,双方是否仍存在劳动关系。黄支援于2012年4月进入鸿官公司,***公司提供的工资申请单载明的情况及鸿官公司承认双方在黄支援60周岁前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认定双方在黄支援60周岁前存在劳动关系。黄支援1960年2月出生,于2020年3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于2020年3月开始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劳动关系依法自其达到退休年龄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日即2020年3月终止。此后双方为劳务关系。
关于黄支援诉请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效期间申请**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律对**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是诉讼的必经程序,所以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与**时效是有联系的,应当认为劳动争议调解**法规定的**时效就是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本案系黄支援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应适用前述法律规定的**时效,即一年的**时效。如上所述,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终止,此时黄支援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鸿官公司没有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到侵害,但其于2021年8月27日方才提出关***公司未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造成损失的**申请,现有证据也仅能证明其曾在2021年8月21日***公司主张过权利,故其该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黄支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鸿官公司工作的事实,并不妨碍其依法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最迟应当于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日即已知道鸿官公司未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故其关于该项诉求未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关***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黄支援经济赔偿金。黄支援2012年4月进入鸿官公司工作,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终止。此后双方形成劳务关系。鸿官公司虽主张其并未辞退黄支援并向黄支援正常发放工作单,但***公司南安维护站站长陈煌堃与黄支援等的对话录音可知,鸿官公司要求黄支援等签离职报告才发放五月份的工资,故本院认定鸿官公司于2021年5月即已辞退黄支援。然而,鸿官公司与黄支援2020年3月后为劳务关系,鸿官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辞退黄支援,并未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黄支援经济赔偿金。故黄支援关于经济赔偿金的诉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公司是否无故克扣和拖欠黄支援工资。黄支援主张其平均工资为2165元,但其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中体现其工资并不固定,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工资按照计时工资,可以印证黄支援的工资并不固定。鸿官公司提供的工资申请单,内容具体明确,可以证实双方实际按照巡线路面公里数计算报酬,鸿官公司已按照黄支援的实际工作量发放了劳务报酬,5月份的工资也已发放。但鉴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黄支援从事相同劳动,双方继续保持用工关系,且双方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每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故本院参照黄支援工作地点南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即每月1720元酌定鸿官公司应支付黄支援的劳务报酬差额为1980.2元(1720元/月×3-1192.8元-970元-1017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鸿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黄支援工资1980.2元;
二、驳回黄支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黄支援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黄支援负担4元,福建省鸿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页: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