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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02民初4254号 原告:翼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78号七星大厦第19层05**(电梯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17317865Q。 法定代表人:张煜,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玥,北京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九龙大道1199号漳州广播电视中心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9598030XJ。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华林路207号福建广电网络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8959459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翼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翼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