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网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网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民初152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斌,福建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新生,福建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网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网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之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预收原告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登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耀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