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02民初9637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陆军保障部,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学军,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营,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网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
法定代表人:张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淑琴,公司职员。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陆军保障部诉被告福建网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陆军保障部撤诉。
本案诉讼费12750元,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文鸿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怡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