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鼓民初字第317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代理人阮受慧、陈一能,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网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张虹。
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福建网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之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元(原告预交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昌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施倩莹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