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网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网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102民初***06号
原告:福建网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梅峰支路108号1号楼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张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晨晞,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畲族,1967年6月20日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告:***,女,畲族,1968年2月8日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福建网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建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网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晨晞到庭参加诉讼。***、***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其中第一笔借款20万元,按月息1.5%计;第二笔借款10万元,按月息1.5%计;第三笔借款20万元,按月息2%计;第四笔借款10万元,按月息2%计。均自借款之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在2014年公司内部承包期间,以资金周转、支付工程款等为由,分4次向网建公司借款60万元。其中,2014年4月3日借款金额20万元,月息1.5%;2014年4月30日借款金额10万元,月息1.5%;2014年9月17日、18日、19日,共借款金额20万元,月息2%;2014年10月1日,借款金额10万元,月息2%。网建公司按约支付了借款,但***却违约未在其承诺的还款期限2015年7月31日前归还借款。
***、***系夫妻关系。由于该债务产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清偿。故,网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为支持己方之诉讼主张,网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福建网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单位责任人经济承包协议》,证明网建公司与***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协议约定,承包期间,由***自筹生产资金,若需资金周转,可向网建公司借款,利息按1.5%-2%计算。
二、《借款凭证》及建设银行《转账凭条》,证明***向网建公司借款20万元,网建公司于2014年4月3日通过林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
三、《用款申请单》及建设银行《转账凭条》,证明***向网建公司借款10万元,网建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通过林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
四、《用款申请单》及建设银行《转账凭条》,证明***向网建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为2%。网建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18日、19日分三次通过林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
五、《付款凭证》及建设银行《转账凭条》,证明***向网建公司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为2%。网建公司于2014年10月1日通过陈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
六、《福建网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内部经济承包协议》,证明***在双方于2015年1月1日签订的承包协议中承诺:其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向网建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于2015年7月31日前全额归还。
七、林某出具的《汇款说明》及其身份证明,证明林某于2014年向***及其指定账户付款50万元的行为系根据网建公司的指令代网建公司支付本案借款。
八、陈某出具的《汇款说明》及其身份证明,证明陈某于2014年向***账户付款10万元的行为系根据网建公司的指令代网建公司支付本案借款。
本院认为,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网建公司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能够反映本案的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与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1月1日,网建公司与***签订《福建网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单位负责人经济承包协议》。协议中约定,由***自筹生产资金,若需要向网建公司借款用于资金周转,须提出书面申请。月息按1.5%-2%收取。
协议签订后,双方发生以下几笔借款:
第一笔:2014年4月2日、***借款20万元。次日,网建公司指示林某向***转账支付20万元。第二笔:2014年4月28日,***借款10万元。4月30日,网建公司指示林某向***转账支付10万元。第三笔:2014年9月18日,***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按2%计。9月17日,网建公司指示林某向***转账支付5万元。9月18日支付5万元。9月19日支付10万元。第四笔:2014年10月1日,***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按2%计。同日,网建公司指示陈某向***转账支付10万元。
2015年1月1日,网建公司与***签订《福建网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内部经济承包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向网建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于2015年7月31日前全额归还。但***未履行还款义务,遂产生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网建公司与***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网建公司作为借款人之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未超过法律保护范围,本院予以确认。网建公司要求借款人***返还全部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网建公司关于***作为***之妻,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之责的主张,本院认为,***并未在《借款凭证》上签字,亦无事后追认。且,网建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该二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对于网建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网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3日起按月息1.5%计;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30日起按月息1.5%计;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17日起按月息2%计;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18日起按月息2%计;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19日起按月息2%计;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月息2%计。以上利息均计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网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67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跃男
审 判 员  王明亮
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雪芳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