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1979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天一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内林村洪厝里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天一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连江路双坂双龙花园1号楼A、B座连接体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25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天一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天一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林认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代书记员( **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