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闽0803民初2142号
原告福建省一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一线网络公司)与福建省东方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东方恒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线网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方恒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线网络公司与东方恒基公司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一线网络公司已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建设施工义务,并经验收且交付使用,东方恒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期限向一线网络公司支付合同项下的价款,已构成违约。一线网络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东方恒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0日,一线网络公司与东方恒基公司签订《龙凤花园名仕公馆二期光纤到户(公众电信网)通信设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东方恒基公司(甲方)将龙凤花园名仕公馆二期光纤到户(公众电信网)通信设施工程发包给一线网络公司(乙方)施工;竣工日期为2016年12月15日;合同价款为180,000元(包干固定价);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5日内预付50,000元,余款130,000元在工程竣工并经电信、移动、联通三家运营商验收之后10个工作天内一次性付清;违约责任:甲方不按期支付工程款,从逾期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部分工程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一线网络公司即组织工人、采购原材料进行施工,东方恒基公司亦向一线网络公司预付了50,000元工程款。2016年12月14日工程如期完工,一线网络公司向东方恒基公司开具180,000元的工程款税务发票,但东方恒基公司故意拖延验收,直到2018年8月29日,电信、移动、联通三家运营商才出具《通信工程入网及电梯通信信号覆盖检查表》,龙凤花园名仕公馆二期光纤到户(公众电信网)通信设施工程正常投入运营使用,一线网络公司要求东方恒基公司付清剩余工程款项130,000元,东方恒基公司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
福建省东方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福建省一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3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8年9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如果福建省东方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590元,由福建省东方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戴庆福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