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3民初153号
原告:福建省一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1519号907-9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27931738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岩市永定区万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华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084337128W。
法定代表人:薛佑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一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永定区万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福建省一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与龙岩市永定区万星置业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福建省一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龙岩市永定区万星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一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回对龙岩市永定区万星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坏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一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龙岩市永定区万星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25元,由福建省一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 庆 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代)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