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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权、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民终18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云顶北路16号308单元A0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5358470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谋诚,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审被告:福建省一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区研发大楼附楼3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27931738X。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福建省一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8)闽0802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志炜
审判员***
审判员*源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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