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福州市冠诚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州市鼓楼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2民初11346号
原告:福州市冠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红星路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柳河路8号小柳市场综合楼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福州市冠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鼓楼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福州市冠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市冠诚建材有限公司以其与福州市鼓楼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达成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市冠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3元,减半收取计721.5元,由福州市冠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