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623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方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
被执行人福建华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建省方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华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失信、查控等措施,因被执行人福建华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