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仓民初字第3304号
原告福州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钰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新,福建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福州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谋
审 判 员  任小平
代理审判员  王 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