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民初190号
原告:福州若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宏路街道石门村侨荣花园2层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2XNT3Q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娟,福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福州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西门外洪山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5079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若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2022年1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若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州若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41元,减半收取2420.5元,由原告福州若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