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州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民初190号 原告:福州若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宏路街道石门村侨荣花园2层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2XNT3Q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娟,福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福州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西门外洪山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5079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若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2022年1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若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州若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41元,减半收取2420.5元,由原告福州若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