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1002民初5171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巢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0790093656。
法定代表人:孙建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新、邹莹,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福建大迅安装有限公司诏安分公司,住所地:诏安县闽粤加工区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579285024Q。
法定代表人:沈惜林
被申请人:福建大迅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洲市元光北路嘉明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43836255W。
法定代表人:吴志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福建大迅安装有限公司诏安分公司、福建大迅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赣1002民初51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福建大迅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现双方已达成调解,被申请人已全部还款,该案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大迅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艾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