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迅安装有限公司

江西明正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与福建大迅安装有限公司诏安分公司、福建大迅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1002民初5171号之三
原告:江西***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巢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0790093656。
法定代表人:孙建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新、邹莹,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大迅安装有限公司诏安分公司,住所地:诏安县闽粤加工区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579285024Q。
法定代表人:沈惜林
被告:福建大迅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洲市元光北路嘉明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43836255W。
法定代表人:吴志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大迅安装有限公司诏安分公司、福建大迅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全部偿还欠款,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能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87元减半收取52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艾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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