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迅安装有限公司

江西明正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福建大迅安装有限公司诏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1002民初5171号
申请人:江西***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巢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0790093656。
法定代表人:孙建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新、邹莹,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福建大迅安装有限公司诏安分公司,住所地:诏安县闽粤加工区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579285024Q。
法定代表人:沈惜林
被申请人:福建大迅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洲市元光北路嘉明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43836255W。
法定代表人:吴志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福建大迅安装有限公司诏安分公司、福建大迅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能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大迅安装有限公司诏安分公司、福建大迅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艾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