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05民初1518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湄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35656254D,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解放大街63号新世纪大厦13层。
被告:***,男,汉族,1963年3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男,汉族,1962年6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协商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