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1民初1624号
原告:***,男,195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罡,闽侯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解放大街63号新世纪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35656254D。
法定代表人:聂志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飞、张文辉,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福建省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华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巧娟
书 记 员 吴晓玲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