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长乐祥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民终3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现羁押于福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乐祥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6650989463。
法定代表人:邹哲搓。
原审被告:福建省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35656254D。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长乐祥霞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省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3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一审法院已于2017年5月11日寄出催缴上诉费通知,上诉人至今未按该通知要求缴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但在收到法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巍
PAGE
(2017)闽01民终3016号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