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执1594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宜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101397L。

法定代表人:曾丽卿。

被执行人: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南环中路**(东湖花园)**02-2信用代码91350800705389925F。

法定代表人:陈红斌。

被执行人:陈红斌,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红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1民初1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3613871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12月27日,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本案债权分期履行,于2020年6月10日前履行完毕。另查,本案于诉讼阶段,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路××号(龙洲大厦)3层301单元房产;被执行人陈红斌名下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座××室房产;冻结被执行人陈红斌持有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557万元的股权及投资收益。2020年4月2日,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时期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达成执行和解且尚在履行中,执行措施中止,可依法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1民初1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榕生

审判员  张忠光

审判员  邱灿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清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