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802民初113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岚兰,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燕飞,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禹,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南环中路2号(东湖花园)2幢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89925F。
法定代表人:陈红斌,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岚兰,於燕飞,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龙津公司、**共同支付***材料款71880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事实与理由:2019年初,**因承建龙岩市龙津大时代二期项目需要,向***购买泡沫胶、益胶泥、白水泥等建材。经***与龙津公司的代表周木生、**共同确认:截止2020年8月19日,龙津公司、**就龙津大时代二期项目尚欠泡沫胶等材料款71880元;三方共同在《龙津大时代二期结欠材料款确认一览表》(下称“《一览表》”)中签字确认。龙津公司在上述《一览表》打印确认:“以上结欠金额由龙津公司支付”并加盖公章。因《一览表》包括了龙津大时代二期的大部分建材供应商的材料款结欠结果,故龙津公司、**仅同意签署一份《一览表》,该《一览表》的原件由龙津公司保管,龙津公司的采购人员仅将《一览表》拍照发在所有供应商群内。上述材料欠款,***多次向龙津公司、**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辩称:**与***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与***从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或口头达成买卖协议,**未向***购买过建材。且***提供的《龙津大时代二期结欠材料款确认一览表》中,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案涉结欠款项由其支付,***没有理由向**主张材料款及逾期利息。请求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8日,龙津公司与**签订《龙津大时代二期(4#-6#、9#-12#、16#、17#、20-1#、21#)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将承包的龙津大时代二期工程转包给**施工。此后,**向***购买泡沫胶、益胶泥、白水泥等建材,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2020年8月18日,**与龙津公司签订《龙津大时代二期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再继续承担原施工承包协议约定的剩余工程内容,双方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项目各劳务组、供应商、农民工工资等,以**确认的金额经龙津公司核验由双方与各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确认的金额由龙津公司予以支付,龙津公司有权从支付给**的工程结算款中抵减等。此后,龙津公司、**与各供应商就工程材料款签订《龙津大时代二期结欠材料款确认一览表》,其中***材料总量金额为71880元。该确认表注明欠款由龙津公司支付,龙津公司从**工程结算款中抵扣等。***向龙津公司、**催讨拖欠的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提供的龙津大时代二期结欠材料确认一览表,微信群聊天记录,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系案涉工程的内部承包人,不是龙津公司的工作人员,***向案涉项目出售建材,其与**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不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应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应及时给付***尚欠货款。***要求**给付尚欠货款71880元,本院予以支持。龙津公司与**的《龙津大时代二期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协议》约定三方协议确认的金额由甲方给予支付,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结算中抵减,龙津公司在结欠材料确认一览表载明以上欠款由龙津公司代支付,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可认定龙津公司愿意在结欠**工程款范围内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属债务加入,故龙津公司应在结欠**工程款的范围内与**共同偿还***的货款。***要求支付从起诉之日起,以尚欠的货款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龙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货款71880元,并支付该款从2021年1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结欠**工程款的范围内与**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7元,减半收取计798.5元,由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郑  冬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顺群(代)
附:
一、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本院诉讼服务中心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1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