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执33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商务板块××大厦C栋14层,公民身份号码3701********。
委托代理人:李岚兰、於燕飞,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南环中路2号(东湖花园)2幢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89925F。
法定代表人:陈红斌。
被执行人:**,女,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镇××二路37号,公民身份号码3504********。
本院2022年6月8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2)闽0802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刘治明货款71880元,并支付该款从2021年1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798.5元、执行费978元。经查,本案为系列案件之一。
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福建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及工程保证金等资金。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第二条之规定,向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指令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从福建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行开设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账号:0000********)支付本院涉被执行人**、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款系列案件的所有执行款项。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可参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变价款及其他收入的分配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802执3357号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池 科 升
审判员 张 福 成
审判员 廖 丽 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