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执39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新罗区冀安筛网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3042YY48。
经营者:***。
被执行人: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南环中路2号(东湖花园)2幢0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89925F。
法定代表人:陈红斌。
被执行人:**,女,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本院2022年7月7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罗区冀安筛网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1)闽0802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49710元,并支付该款从2021年4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647元、执行费1497元。
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工商、网络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于另案【(2022)闽0802执4820号】向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从福建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行开设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账号:00×××12)支付本院涉被执行人**、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款系列案件的所有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款项。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与(2022)闽0802执4820号案被执行人相同,为便于执行、管理,将本案并入该案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变价款及其他收入本案均可参与分配。本案执行费、案件受理费均未收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本院(2022)闽0802执4820号案,予以合并执行。
二、终结(2022)闽0802执3909号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池 科 升
审判员 张 福 成
审判员 廖 丽 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