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市广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市广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西陂街道条围村家世界B11栋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6860015Y。
法定代表人:曾广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毕金,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曹溪街道五星路1号(紫金莲园)5幢3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8533892XM。
法定代表人:陈红宇。
被执行人: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南城南环中路2号(东湖花园)2幢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89925F。
法定代表人:陈红斌。
被执行人:**,女,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
本院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市广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1)闽0802民初60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2918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经查,本案为系列案件之一。本案执行中,已采取以下执行及财产查控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并冻结或轮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但均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可执行扣划。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于另案【(2021)闽0802执3204号】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市新罗区××路××号××大厦××的房产,但因上述房产抵押欠款数额大,拍卖款不足以偿还抵押欠款,即本院拍卖无益未予处置;另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闽FG××**、闽FW××**号汽车两辆及被执行人福建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闽FQ××**、闽FN××**、闽F5××**、闽F3××**号汽车四辆;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于另案向长汀县辛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和**市新罗区美村农业有限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两个单位的投资款70万元,并限制其股权变更。
四、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尚未受偿。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且未提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 和 宏
审判员 张 福 成
审判员 廖 丽 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