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罗区达腾磁砖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民终2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罗区达腾磁砖店,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石粉村莲南路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30058B7P。
经营者:张移民,男,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原审被告: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南环中路2号(东湖花园)2幢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89925F。
法定代表人:陈红斌,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罗区达腾磁砖店,原审被告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民初6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新罗区达腾磁砖店欲协商解决本案为由,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4元,减半收取510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严建锋
审 判 员 傅胜荣
审 判 员 吴英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邹 晖
书 记 员 张 雯
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