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02民初7600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来、陈碧琳,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南环中路2号(东湖花园)2幢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89925F。
法定代表人:陈红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志阳,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五星路1号(紫金莲园)5幢3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8533892XM。
法定代表人:陈红宇,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津建筑公司)、***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奥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来,被告龙津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志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奥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1.龙津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346899元及利息(以290420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计算;以234689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计算)。2.东奥房地产公司在欠付龙津建筑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保费由龙津建筑公司、东奥房地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东奥房地产公司将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津大时代二期项目发包给龙津建筑公司施工,案外人卢曦作为龙津大时代二期项目内部承包人。2018年4月7日,龙岩龙津大时代(二期)工程项目部将部分模板工程发包给***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计价方式为按模板与砼的接触面积每平方米46元,单价为综合一次性单价,后***进场施工。因龙津建筑公司与卢曦终止承包合同,2020年10月17日,龙津建筑公司、卢曦、***三方签订《项目班组工程承包款支付协议》,约定由龙津建筑公司向***承担剩余应付款的支付责任,2020年10月21日前支付55万元,剩余款项2904202元于龙津建筑公司与卢曦结算终审后一个月内付清,但不超过2021年1月25日。然而龙津建筑公司并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付清款项。2021年2月9日,龙津建筑公司与***达成协议,约定就剩余工程款2904202元,龙津建筑公司在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557303元,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5220877元,剩余款项1824812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付清。然而,龙津建筑公司在仅支付557303元后再次违约,并未支付余下欠款234689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东奥房地产公司应在欠付龙津建筑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承担付款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龙津建筑公司辩称:一、龙津建筑公司于2018年8月8日与卢曦签订《龙津大时代二期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将承包的龙津大时代二期工程转包给卢曦,该工程由卢曦实行劳务承包、包材料、包工期,自行管理,自负盈亏。本案案涉的《模板工程承包合同》系张一民、卢曦与***签订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向其合同相对人张一民、卢曦主张欠付款项。2020年8月18日,龙津建筑公司为解决龙津大时代二期复工等紧迫事宜,与卢曦签订《龙津大时代二期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协议》,双方明确龙津大时代二期班组、材料商欠款等为卢曦应承担的属于本项目的债务,龙津建筑公司仅同意在与班组签订三方协议后,三方协议确定的金额由龙津建筑公司代为支付,但龙津建筑公司只承担卢曦应得款项范围内的供应商及班组债务,超出部分由卢曦自行承担。案涉三方协议签订后,龙津建筑公司已代卢曦向***支付款项1178612.5元,此后因卢曦可得工程款无法覆盖剩余班组、材料商欠款,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剩余款项2275589.5元应由卢曦自行承担。目前,卢曦与龙津建筑公司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已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需查明的卢曦在本项目中是否有剩余工程款及龙津公司是否应进行代付的争议焦点应根据龙岩中院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中止审理。二、2020年10月17日《项目班组工程承包款支付协议》签订后,龙津建筑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21日支付***班组农民工工资55万元,于2021年2月10日、11日向***及其班组人员支付款项628612.5元,目前剩余款项为2275589.5元,***诉请款项有误。另外,龙津建筑公司与***签订的支付协议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且双方约定的最后付款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诉请从2021年1月25日起计算利息无法律依据。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与张一民、卢曦之间系劳务法律关系,***(班组)作为张一民、卢曦雇佣从事木工劳务的人员,并非前述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其无权请求发包人东奥房地产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否则,本案应根据上述规定将张一民、卢曦追加为第三人。而且截止目前,发包人东奥房地产公司尚未与龙津建筑公司进行结算,龙津建筑公司与卢曦的结算也还在龙岩中院审理中,东奥房地产公司是否欠付龙津建筑公司工程价款及具体数额不明确,***诉请东奥房地产公司在欠付龙津建筑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清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东奥房地产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东奥房地产公司将龙岩市新罗区龙津大时代二期项目建设工程发包给龙津建筑公司施工,卢曦作为该项目内部承包人。2018年4月7日,卢曦、张一民将部分模板工程发包给***施工,双方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计价方式为按模板与砼的接触面积每平方米46元,单价为综合一次性单价。之后***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因龙津建筑公司与卢曦终止承包合同,2020年10月17日,龙津建筑公司、卢曦、***三方签订《项目班组工程承包款支付协议》,约定由龙津建筑公司向***承担剩余应付款345.4202万元的支付责任,该款于2020年10月21日前支付55万元,剩余290.4202万元于龙津建筑公司与卢曦结算终审后一个月内付清,但不超过2021年1月25日。之后,龙津建筑公司支付55万元。2021年2月9日,龙津建筑公司与***达成协议,约定剩余工程款290.4202万元,龙津建筑公司在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55.7303万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52.2087万元,剩余款项182.4812万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付清。2021年2月10、11日,龙津建筑公司支付628612.5元,余款2275589.5元至今未付。诉讼中,***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龙津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275589.5元及利息(以290420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计算;以227558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计算)。
***承包项目的建设工程已于2021年4月竣工并通过验收,于次月起向商品房业主交房。东奥房地产公司、龙津建筑公司至今尚未就工程款进行结算。2021年7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卢曦与龙津建筑公司、东奥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该案尚未审结。
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缴纳了申请费5000元,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交纳诉讼保全担保保费7193元。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龙津大时代二期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协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信息、班组结算表、班组结算表封面、项目班组工程承包款支付协议、2021年2月9日协议书,龙津建筑公司提供的龙津大时代二期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龙津大时代二期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协议、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模板工程承包合同、业务回单、工资发放明细、建设银行代收付汇总清单,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2020年10月17日,龙津建筑公司、卢曦、***三方签订的《项目班组工程承包款支付协议》,2021年2月9日,龙津建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剩余工程款的付款期限及相应金额龙津建筑公司、***重新进行约定,龙津建筑公司未按第二次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承包款,仅支付部分款项,侵犯了***合法权益,应限期支付,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2021年4月30日,逾期付款为522087+557303-628612.5=450777.5元。***要求龙津建筑公司承担财产保全申请费,因该费用系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其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要求龙津建筑公司承担财产保全担保保费,因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东奥房地产公司、龙津建筑公司至今尚未就工程款进行结算,无法确定东奥房地产公司是否存在拖欠龙津建筑公司工程款,***又未举证证明,故***诉请东奥房地产公司在欠付龙津建筑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诉讼中,龙津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卢曦为共同被告,因卢曦与***间的工程款已经结算,且***并未要求卢曦承担付款责任,故对其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东奥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2275589.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21年4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450777.5元,从2021年5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1824812元,均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本案案件受理费25397元,减半收取为12698.5元,由***负担140.5元,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5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刘  新  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曾凌燕(代)
附注:
一、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10××××44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