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执32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李岚兰,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南环中路2号(东湖花园)2幢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89925F。
法定代表人:陈红斌,执行董事。
本院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1)闽0802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300元及利息。
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大厦××的房产,但因上述房产抵押欠款数额大,拍卖款不足以偿还抵押欠款,即本院拍卖无益,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该房产;于2021年7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闽FG××××、闽FW××××号汽车(查封期限至2023年7月12日止),但未实际扣押;本院还向长汀县辛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岩市新罗区美村农业有限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两个单位的投资款70万元,并限制其股权变更。另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以需长期履行为由同意本案终结执行,该情形属终结执行的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802执3204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一方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陆
审判员 谢  文  聪
审判员 林  爱  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爱珠(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