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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802民初4581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永泰县,现关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