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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802民初4580号 原告:***,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