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闽0802执8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南环中路2号(东湖花园)2幢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89925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2023年2月2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2)闽0802民初90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34173元及该款自2021年5月2日起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293元、执行费4913元,合计8206元。 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工商、网络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并已向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从福建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支付本院涉被执行人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系列案件的所有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情况已通过短信方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本案尚未执行到款项。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与(2022)闽0802执520号案被执行人相同,为便于执行、管理,将本案并入该案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变价款及其他收入本案均可参与分配。本案执行费、案件受理费均未收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本院(2022)闽0802执520号案,予以合并执行。 二、终结(2023)闽0802执892号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