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航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焦作市通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航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通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航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6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714号
原告焦作市通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福建航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焦作办事处地址: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赠,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通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航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通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通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6元,由原告焦作市通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康福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