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3民初4367号
原告: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
法定代表人:许阿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田,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艺,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仕焕,总经理。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
负责人:黄炎风。
被告:***,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要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31.8元,减半收取计3,165.9元,由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志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艺苹
书 记 员 李晓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