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漳浦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兴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23民初1229号之一
原告:漳浦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
法定代表人:于新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爱玲,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凌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洋,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漳浦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漳浦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漳浦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浦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3元,减半收取计3671.5元,由漳浦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燕素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