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执2508号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凌渡运输服务部,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骈邑南路671号。
经营者:刘润涵。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岭头街39号305-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89029731J。
法定代表人:王旭,职务:总经理。
上述当事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鲁0784执保98号案件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初立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