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民初511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MKJJ8X6。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岭头街**305-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89029371J。

法定代表人:林仕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军明

人民陪审员  赵新民

人民陪审员  耿兴滨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刘凯亮

书 记 员  孙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