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民初5645号
原告:山东滨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梧桐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98696931A。
法定代表人:董桂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永东,山东国曜(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山东国曜(滨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MKJJ8X6。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市晋安区岭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89029731J。
法定代表人:林仕焕,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滨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滨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滨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玉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魏 佳
书 记 员 邢文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