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民初21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娟。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君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76.36元,退付原告***9538.18元,由原告***负担9538.18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