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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民初21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娟。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君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76.36元,退付原告***9538.18元,由原告***负担9538.18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