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兴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23执保1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漳浦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工业开发区黄仓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2XTN8459。
法定代表人:于新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兴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岭头街39号305-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89029731J。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漳浦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兴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闽0623民初122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兴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2891元,期限为一年。漳浦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漳浦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兴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已达成庭外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以此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兴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兴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2891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534.45元,由漳浦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