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3440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华,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城关西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15494088X8。
法定代表人:游旭华。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1353B。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韩 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石校飞
书 记 员 张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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