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21民初1626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福建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城关西航路海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15494088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185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6.66元,减半收取43.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