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永轩货运有限公司、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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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1768号
原告:杭州富阳永轩货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96612007C,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南津村。
法定代表人:杨震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漪,杭州市富阳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27593687P,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环一村。
法定代表人:吕芳。
被告:蒋国富,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杭州富阳永轩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蒋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2022年5月5日,原告杭州富阳永轩货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永轩货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永轩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9元,减半收取1849.50元,由原告杭州富阳永轩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云花
二O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章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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