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0693号
原告:赛瓦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梅家浜路800弄35号12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航鼎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万商大厦15层1511、1512、1513、1514、1515号。
法定代表人:杨成。
原告赛瓦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航鼎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赛瓦软件(上海)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赛瓦软件(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孙 玥
书 记 员 吕璐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