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融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融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市宸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7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融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任恢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黄石市宸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
法定代表人:帅业权。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融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黄石市宸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石市宸强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16)鄂0107民初14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向福建省融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并向福建省融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80,000元;2、向福建省融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00元;3、向福建省融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18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4、承担执行费14,200元。现查明,2017年5月16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担保协议:***对被执行人黄石市宸强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融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1180,00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0元,于同年8月10日前支付300,000元,于同年10月30日前支付680,000元,另于2018年元旦前支付100,000元违约金。但担保人***未履行该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市宸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89,19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刘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廖福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