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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融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能;福建省融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宸强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07民初8144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对原告***、原告**能与被告福建省融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市宸强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的(2021)鄂0107民初814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鄂0107民初8144号民事判决书第10页第1行中“原告不仅需要举证证明公司股东确实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补正为“被告福建融东公司不仅需要举证证明公司股东确实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