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冠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卫世艺(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冠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民终10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卫世艺(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中国特色经济之窗****G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84248318。
法定代表人:林秀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冠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北环东路**沁园新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174779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卫世艺(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冠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青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8)闽0802民初8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为中卫公司的项目经理,而二审中上诉人提交的冠青公司向中卫公司发出的《催款函》多处体现***为冠青公司的现场负责人,两者存在矛盾之处。为准确查明***身份及其是否有权代表中卫公司与冠青公司结算工程款,有必要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中亦可一并追加龙岩万达儿童娱乐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重审后认定***无权代表中卫公司与冠青公司结算,应由双方核对工程量或启动鉴定程序确定工程款数额。本案系因当事人二审提交新证据导致发回重审,一审判决不属于错误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8)闽0802民初81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卫世艺(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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