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终20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北环东路96号沁园新村2座706单元。
法定代表人:檀锦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灿模,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卫世艺(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中国特色经济之窗7-G座1层G2-1。
法定代表人:林秀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龙,山东方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伟,山东方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烟台芝罘万达儿童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万达广场购物中心2层。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卫世艺(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烟台芝罘万达儿童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20)鲁060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上诉人中卫世艺(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上诉人中卫世艺(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80元,减半收取10440元,由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99元,上诉人中卫世艺(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94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 慧
审判员 陈晓彦
审判员 王家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