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黑金刚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闽侯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申21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黑金刚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铁岭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陆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兵、卢未禾,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闽侯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镇街心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马兰惠,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福建黑金刚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金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闽侯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侯二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终3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黑金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案涉签证单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项目监理部印章,具有等同于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效力,该认定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2条的规定,只有总监理工程师有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的职权。闽侯二建提供的因天气原因引起工期延误的6份签证单(共计208天)均无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因天气原因引起工期延误,依据不足。据福建省闽侯县气象局存根证明复印件及中雨以上雨量(量级)统计表记载:“闽侯县甘蔗镇2011年大雨8天,暴雨6天,2012年大雨17天,暴雨1天,大暴雨1天,其余晴到多云或者零星小雨”,共计33天(其中合同期内2011年14天,合同期外19天)。可证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6份签证单上记载的天气情况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二、鉴定机构对工期延误问题所作的鉴定意见并未超出当事人的申请范围,亦未超出其权限。案涉《甘蔗厂房工程合同》和《黑金刚公司甘蔗厂房、工程补充合同》约定了工期延期奖惩内容,因此工期延期奖惩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变更造价,系工程造价鉴定范围。且法院向鉴定机构提供的工期资料也说明工期变更引起的工期延期奖惩属于案涉工程造价鉴定范围。鉴定机构作出的有关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案涉六份体现因天气原因延误工期的签证单中有专业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倪铁铮的签章确认,应视为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对上述签证单内容的确认。黑金刚公司以上述签证单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为由否认签证单的效力,依据不足,原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二、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就“黑金刚公司厂房1#、2#及试验制造车间工程”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而工期索赔属于违约责任,并非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故鉴定机构对工期的鉴定超出鉴定范围,原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综上,黑金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黑金刚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 源

审判员 蔡毅明

审判员 黄 挺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