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元利物流有限公司与福建元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03民初9958号
原告:泉州元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大淮溪两岸灯洲村拆迁安置房5幢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06876769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仰铜,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元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23号建发商场大楼5层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7651377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被告:***,男,195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原告泉州元利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元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泉州元利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元利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5元,减半收取2382.5元,由原告泉州元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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