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中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经纬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民初字第45号
原告福建中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福州市。
委托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经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中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经纬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中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福建中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中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福建中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